清平共和国国家政务院
清平共和国国务院,简称国家政务院,是清平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家政务院按照《清平共和国宪法》及《清平共和国国家政务院组织法》制定《国家政务院工作规则》来指导日常工作及活动。国家政务院实行事实上的总理负责制,国家政务院院长全面负责日常事务,主持召开国家政务院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签发政府命令并拥有最后决策权,对外作为国家的政府首脑代表清平共和国政府。
| 格言或口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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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 2021年6月—2026年5月 国家政务院组成人员 | |
| 院长 | [[]] |
| 副院长 | [[]] |
| 政务委员 3 | [[]]、 [[]]、 [[]] |
| 机构概况 | |
| 上级机构 | (本身为最高行政机构) |
| 机构类型 | 清平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 授权法源 | 清平共和国宪法 |
| 组织法规 | 清平共和国国家政务院组织法 |
| 办公厅 | 1 |
| 组成部门 | 26 |
部 | 31 |
委员会 | 2 |
中央银行 | 1 |
其他机构 | 5 |
| 直属机构 | 14 |
|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19 |
| 联络方式 | |
| 总部 | |
| 实际地址 | 清平市[[]][[]] |
| 邮政编码 | 1001 |
| 对外官网 | www.gov.ka |
| 机构沿革 | |
| 1923-1947 | 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务院 |
| 1947-1950 | 纽特兰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 |
| 1950-1968 | 纽特兰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 1968-1996 | 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1996- | 清平共和国国家政务院 |
国家政务院全体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清平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海关总署署长、清平社会科学院、清平科学院、清平工程院院长、国家政务院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及秘书长组成。二者均由院长主持召开,前者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后者则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国家政务院的前身为1923年纽特兰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国家政务院。1996年,《清平共和国宪法》使国家政务院取代了由原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务院演变而来的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行政职能至今。目前,国家政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家政务院办公厅、国家政务院组成部门、国家政务院直属机构等。国家政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家政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地方各级政务院和政府均受国家政务院监督管理。
沿革
1996年6月,《清平共和国宪法》实施。《宪法》规定,清平共和国国家政务院及其所属和派出行政部门是联邦执政机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政务院的前身是成立于1923的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务院。自其时以来,政务院已经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1947年,国家政务院被改为“纽特兰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1950年,改为“中央人民政府”。1968战后开放时,中央人民政府被改组为“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自国家政务院成立以来,政务院组成部门历次被大幅度精简,以更适应国家的发展。
职责
根据《清平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国家政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交由最高苏维埃表决;
- 直接向最高苏维埃两院提出议案;
- 规定其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其各部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门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 编制和执行联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 改变或者撤销其各部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或规章;
- 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进行告知和劝诫;
- 向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意见;
- 审定联邦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其工作人员;
-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工作;
- 领导和管理民政及公共安全工作;
- 管理对外事务;
- 管理同外国的贸易;
- 批准行政区划变动;
- 决定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国产税,以偿付国债和用于联邦运转;
- 以清平共和国之信用借款;
- 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 制定陆海军队清平红军、清平红海军、清平人民警察、清平共和国各独立武装力量和民兵的规则和条例。
机构设置
第六届国家政务院设置国家政务院办公厅和39个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清平银行、各署和科学院),14个直属机构和19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政务院办公厅
国家政务院办公厅是国家政务院的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协助国家政务院领导工作人员处理国家政务院日常工作。
国家政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政务院组成部门是当届政府决定设置的正部级机构,其性质类似于内阁组成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家政务院组成人员。第六届国家政务院设置组成部门39个:
- 清平共和国海关总署
- 清平共和国国家军事委员会
- 清平共和国外交部
- 清平共和国防务部
- 清平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清平共和国国家审计署
- 清平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清平共和国公安部
- 清平共和国政务安全部
- 清平共和国监察部
- 清平共和国民政部
- 清平共和国内务部
- 清平共和国政务司法部
- 清平共和国财政部
- 清平共和国人事部
- 清平共和国劳动保障部
- 清平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清平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清平共和国铁道部
- 清平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清平共和国农业部
- 清平共和国水利海洋部
- 清平共和国商务部
- 清平共和国文化部
- 清平共和国卫生部
- 清平共和国教育部
- 清平共和国工业部联络部
- 清平共和国重工业部
- 清平共和国轻工业部
- 清平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 清平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 清平共和国信息化工业部
- 清平共和国防务工业部
- 清平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 清平共和国林业部
- 清平银行
- 清平社会科学院
- 清平科学院
- 清平工程院
国家政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政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家政务院为管理某项专门业务或特定事务设置的机构,承担国家政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家政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组成部门,其设立、撤销或变动由国家政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经国家政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院长任免。直属机构归属国家政务院办公厅管理。直属机构行政长官不属于国家政务院的组成人员。第六届国务院设置直属机构14个: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均為副部級單位。第十四届国务院设置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7个[1]:
国务院派出机构
国务院派出机构是指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第十四届国务院设置派出机构0个(以下3个国务院派出机构均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不计入国务院机构个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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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和国务院秘书长,相当于内阁成员。全体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国务院全体会议。而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家主席任免。每届国务院任期5年,与全国人大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可以超过两届。
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分工制度
国务院实行分工制。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国务委员受总理或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审计署审计长负责国家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工作。
会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的会议制度由《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为国务院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常务会议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总理办公会议
2004年以前不定期召开,于第十届国务院任期内的2004年初被取消。后于第十四届国务院任期内的2023年初被恢复。根据第十四届国务院《国务院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会议由总理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总理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国务院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工作会议
国务院领导人出席的党和政府主要“工作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总理主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西藏工作座谈会、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印章与印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印鉴」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負責管理。
历任领导
- 另见:国务院的前身——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第一届国务院(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第二届国务院(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
第三届国务院(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
第四届国务院(1975年1月至1978年3月)
第五届国务院(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改组前(1978年3月至1982年5月4日)
- 总理:华国锋(1980年9月10日辞职),后任命总理:赵紫阳
- 副总理:邓小平、李先念、徐向前、纪登奎、余秋里、陈锡联、耿飚、陈永贵、方毅、王震、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后陆续增补副总理:王任重、陈云、薄一波、姚依林、姬鹏飞、赵紫阳、万里、杨静仁、张爱萍、黄华
- 秘书长:姬鹏飞(1981年3月6日免去),后任命秘书长:金明(1979年6月12日),后任命秘书长:杜星垣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国务院组成人员进行重大调整,增设国务委员职务。国务委员在行政待遇上和副总理同级。
改组后(1982年5月4日至1983年6月)
第六届国务院(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
- 总理:赵紫阳(1987年11月辞职)
- 代总理:李鹏
- 副总理:万里、姚依林、李鹏、田纪云,后任命副总理:乔石
- 国务委员: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姬鹏飞、张劲夫、张爱萍、吴学谦、王丙乾、宋平、宋健
- 秘书长:田纪云(兼任),后任命秘书长:陈俊生
第七届国务院(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
- 总理:李鹏
- 副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吴学谦,后任命副总理:邹家华、朱镕基
- 国务委员:李铁映、秦基伟、王丙乾、宋健、王芳、邹家华、李贵鲜、陈希同、陈俊生,后任命國務委員:钱其琛
- 秘书长:陈俊生(兼任),后任命秘书长:羅幹
第八届国务院(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
- 总理:李鹏
- 副总理:朱镕基、邹家华、钱其琛、李岚清,后任命副总理:吴邦国 、姜春云
- 国务委员:李铁映、迟浩田、宋健、李贵鲜、陈俊生、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彭珮雲(女)、羅幹
- 秘书长:羅幹(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