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共和国宪法
《清平共和国宪法》是清平共和国的宪法,法理上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清平共和国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础。
| 清平共和国宪法 | |
|---|---|
| 概況 | |
| 司法辖区 | |
| 批准 | 1996年3月14日 |
| 生效 | 1996年6月1日 |
| 政体 | 联邦制、多党制、共和制 |
| 政府架构 | |
| 政府分支 | 4个(立法、行政、司法审判、司法检查) |
| 国家元首 | 清平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 |
| 立法机关 | 清平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公民院和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两院制) |
| 行政机关 | 清平共和国国家政务院 |
| 司法机关 | 清平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清平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国家结构 | 联邦制 |
| 选举人团 | 是 |
| 制定历史 | |
| 立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96年6月1日 |
| 行政机关 首设日期 | 1996年6月1日 |
| 司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96年6月1日 |
| 修宪次数 | 2次 |
| 原始文本 保存地点 | 和风镇市苏维埃宫 |
| 初审机关 | 纽特兰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生效同 时废止 | 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94年5月召开的纽特兰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提出了《国号复名提案》,其中构想了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国号的更改和宪法的修正。1995年,经过全国公投,第十七届人大第二次全会公告,将在第二年完成修宪。1996年3月,第十七届人大特殊会议审议了新宪法,并于14日公布。1996年6月1日,《清平共和国宪法》正式生效,《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废止。
现行宪法全文共9章、87条,阐释了清平共和国的国体和国家性质,明定了清平共和国是“以议会民主制为基础、以联邦制为国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明确了清平共和国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及其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