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共和國國家政務院


清平共和國國務院,簡稱國家政務院,是清平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國家政務院按照《清平共和國憲法》及《清平共和國國家政務院組織法》制定《國家政務院工作規則》來指導日常工作及活動。國家政務院實行事實上的總理負責制,國家政務院院長全面負責日常事務,主持召開國家政務院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簽發政府命令並擁有最後決策權,對外作為國家的政府首腦代表清平共和國政府。

清平共和國國家政務院
《清平共和國國旗法》:國家政務院應每日升掛國旗。
《清平共和國印鑑法》:圓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家政務院自製。
格言或口號
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
第六屆
2021年6月—2026年5月

國家政務院組成人員
院長[[]]
副院長[[]]
政務委員
3
[[]]、 [[]]、 [[]]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本身為最高行政機構)
機構類型清平共和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授權法源清平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清平共和國國家政務院組織法
辦公廳1
組成部門26
部
31
委員會
2
中央銀行
1
其他機構
5
直屬機構14
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9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清平市[[]][[]]
郵政編碼1001
對外官網www.gov.ka
機構沿革
1923-1947紐特蘭人民共和國國家政務院
1947-1950紐特蘭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
1950-1968紐特蘭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1968-1996紐特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6-清平共和國國家政務院

國家政務院全體會議由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清平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海關總署署長、清平社會科學院、清平科學院、清平工程院院長、國家政務院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及秘書長組成。二者均由院長主持召開,前者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後者則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

國家政務院的前身為1923年紐特蘭人民共和國成立的國家政務院。1996年,《清平共和國憲法》使國家政務院取代了由原紐特蘭人民共和國國家政務院演變而來的紐特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行政職能至今。目前,國家政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家政務院辦公廳、國家政務院組成部門、國家政務院直屬機構等。國家政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由國家政務院組成部門管理,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地方各級政務院和政府均受國家政務院監督管理。

沿革

1996年6月,《清平共和國憲法》實施。《憲法》規定,清平共和國國家政務院及其所屬和派出行政部門是聯邦執政機構,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家政務院的前身是成立於1923的紐特蘭人民共和國國家政務院。自其時以來,政務院已經進行了多次機構改革。1947年,國家政務院被改為「紐特蘭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1950年,改為「中央人民政府」。1968戰後開放時,中央人民政府被改組為「紐特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自國家政務院成立以來,政務院組成部門歷次被大幅度精簡,以更適應國家的發展。

職責

根據《清平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條,國家政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1. 根據聯邦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並交由最高蘇維埃表決;
  2. 直接向最高蘇維埃兩院提出議案;
  3. 規定其各部門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其各部門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門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4.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5. 編制和執行聯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
  6. 改變或者撤銷其各部門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或規章;
  7. 對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進行告知和勸誡;
  8. 向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意見;
  9. 審定聯邦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其工作人員;
  10. 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11. 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工作;
  12. 領導和管理民政及公共安全工作;
  13. 管理對外事務;
  14. 管理同外國的貿易;
  15. 批准行政區劃變動;
  16. 決定賦課並徵收直接稅、間接稅、關稅與國產稅,以償付國債和用於聯邦運轉;
  17. 以清平共和國之信用借款;
  18. 鑄造貨幣、厘定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的價值、並確定度量衡的標準;
  19. 制定陸海軍隊清平紅軍、清平紅海軍、清平人民警察、清平共和國各獨立武裝力量和民兵的規則和條例。

機構設置

第六屆國家政務院設置國家政務院辦公廳和39個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清平銀行、各署和科學院),14個直屬機構和19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政務院辦公廳

國家政務院辦公廳是國家政務院的綜合性日常辦公機構,協助國家政務院領導工作人員處理國家政務院日常工作。

國家政務院組成部門

國家政務院組成部門是當屆政府決定設置的正部級機構,其性質類似於內閣組成單位,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的國家行政權力,其行政首長均為國家政務院組成人員。第六屆國家政務院設置組成部門39個:


國家政務院直屬機構

國家政務院直屬機構是國家政務院為管理某項專門業務或特定事務設置的機構,承擔國家政務院的某項專門業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國家政務院直屬機構的行政地位低於組成部門,其設立、撤銷或變動由國家政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直屬機構的行政首長經國家政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院長任免。直屬機構歸屬國家政務院辦公廳管理。直屬機構行政長官不屬於國家政務院的組成人員。第六屆國務院設置直屬機構14個: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業行政管理職能,均為副部級單位。第十四屆國務院設置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7個[1]:


國務院派出機構

國務院派出機構是指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在一定區域或組織內設立、授權實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職能的代表機構。第十四屆國務院設置派出機構0個(以下3個國務院派出機構均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不計入國務院機構個數)[1][2]:

(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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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國務院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包括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和國務院秘書長,相當於內閣成員。全體國務院組成人員組成國務院全體會議。而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是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國務院總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再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任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國家主席任免。每屆國務院任期5年,與全國人大相同;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可以超過兩屆。

總理負責制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的任免人選。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分工制度

國務院實行分工制。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國務委員受總理或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專項任務,並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部、委、行、署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的國家行政權力;其行政首長均為國務院組成人員。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審計署審計長負責國家財政和財務收支活動的監督工作。

會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的會議制度由《國務院工作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

全體會議

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為國務院全體會議組成人員。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常務會議

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為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總理辦公會議

2004年以前不定期召開,於第十屆國務院任期內的2004年初被取消。後於第十四屆國務院任期內的2023年初被恢復。根據第十四屆國務院《國務院工作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根據需要召開總理辦公會議,會議由總理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總理確定,與議題相關的國務院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

工作會議

國務院領導人出席的黨和政府主要「工作會議」包括但不限於: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總理主持)、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中央林業工作會議、西藏工作座談會、新疆工作座談會、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全國衛生工作會議、全國科技工作會議、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全國水利工作會議、全國能源工作會議、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印章與印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印鑑」由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一局負責管理。

歷任領導

另見:國務院的前身——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第一屆國務院(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第二屆國務院(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

第三屆國務院(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

第四屆國務院(1975年1月至1978年3月)

第五屆國務院(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改組前(1978年3月至1982年5月4日)

1982年5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國務院組成人員進行重大調整,增設國務委員職務。國務委員在行政待遇上和副總理同級。

改組後(1982年5月4日至1983年6月)

第六屆國務院(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

第七屆國務院(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

第八屆國務院(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

第九屆國務院(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

第十屆國務院(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

第十一屆國務院(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

第十二屆國務院(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

第十三屆國務院(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

第十四屆國務院(2023年3月至202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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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引用錯誤:無效的 <ref> 標籤,未定義名稱為 :0 的參考文獻內容文字。
  2. ↑ 引用錯誤:無效的 <ref> 標籤,未定義名稱為 报道0630A 的參考文獻內容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