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共和國行政區劃
根據《憲法》,清平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分為聯邦主體(省)、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縣)、鄉級行政區等4級。其中,地級行政區包括地區和地級市2類,鄉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轄區和鎮2類。在地級市轄區和鎮之下,又設立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設政府機關。
區劃制度
根據《清平共和國憲法》,全國區劃由若干個聯邦主體組成,每個聯邦主體分為若干個縣,由若干個縣聯合成為一個地區。地區是行政督察區域,是聯邦主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行政職能。每個縣分為若干個鎮或市,每個鎮分為若干個村或社區;每個市分為若干個社區。市下轄的社區有時也被稱作市轄區。
另外,有別於地區,地級市是一種具有獨立行政職能的地級行政區。地級市下轄若干地級市轄區,為鄉級行政單位,但不具有獨立行政職能,而為地級市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每個地級市轄區又分為若干個社區。
社區和村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是獨立的政權機構。
聯邦主體的行政機關是各地方政務院;地區的行政機關是地區行政公署;地級市的行政機關是市人民政府;縣的行政機關是縣人民政府;市的行政機關是市人民政府;鎮的行政機關是真人民政府;地級市轄區的行政機關是區公所;社區的自治機構稱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村的自治機構稱為村民委員會。
| 清平共和國法定行政區劃層次架構 | ||||
|---|---|---|---|---|
| 省級行政區 | 地級行政區 | 縣級行政區 | 鄉級行政區 | 社區級行政區 |
| 聯邦主體 (省) |
地級市 | 地級市轄區 | 社區居民委員會 | |
| 地區 | 縣 | 市 | ||
| 鎮 | ||||
| 社區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 ||||
區劃類型
省級行政區
省級行政區是清平共和國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區。根據1996年公布的《清平共和國憲法》,省級行政區目前僅指聯邦主體,即通常稱呼的省。省級行政區具有最高的地方行政權力及立法權,管轄著所有以下層級的行政區。
聯邦主體的行政機關為各地方政務院,例如清江政務院等。在稱呼聯邦主體的行政區域時,一般用「省」來稱呼。如清江省等。現有清江省、群嵐省、大和省、北海省、沙丘省、北洋省、大寧省和北東省共8個省。
地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是介於省級行政區與縣級行政區之間的一種行政區。地級行政區分為地級市和地區兩個類別。
《憲法》規定,地級市作為省內自治權最大的次級行政區,擁有立法權和高度自治權,但地級市的行政區域僅限於城市建成區、城市待建區和特殊區域。因此,地級市的面積介於小的鎮和若干個縣之間。地級市一般不下轄或代管縣級行政區,而直接管理鄉級的地級市轄區。地級市通常由較大的縣轄市改制而來。名義上,改制之後原屬於「母縣」的地區仍屬該縣,但行政權歸新設立的地級市。現共有34個地級市。
地區是各地方政務院的派出機構及若干個鄰近縣聯合的行政督察機構,曾稱「專區」。地區不屬於政權機關,亦不具有地方立法權,故有時不被認為是一級行政區劃。在地區一級,除由各政務院派出地區行政公署以外,還由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派出中級人民法院及檢察院分院。地區一級不設蘇維埃。各縣蘇維埃直接受省蘇維埃管理,向省蘇維埃負責。現共有70個地區。
縣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是介於地級行政區與鄉級行政區之間的一種行政區,是清平共和國行政區劃最基本的一級行政區。目前的《憲法》規定,縣級行政區僅有縣一種。縣不擁有地方立法權,僅擁有有限的自治權,受地區行署的制約,受各地方政務院的領導。
由於地級市通常由較大的縣轄市改制而來,在地級市的「母縣」,通常會有一片城市區域不屬於該縣管轄。當地級市的行政區域發展到母縣的全域時,該縣將不管轄任何土地和人口,成為虛位的縣。
現共有424個縣,其中虛位的縣9個。
鄉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是清平共和國最低層級的地方行政區,位於縣之下。鄉級行政區可以分為地級市轄區、縣轄市和鎮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