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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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平共和国宪法
概况
司法辖区 清平共和国
批准1996年3月14日
生效1996年6月1日
政体联邦制、多党制、共和制
政府架构
政府分支4个(立法、行政、司法审判、司法检查)
国家元首清平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
立法机关清平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公民院和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两院制)
行政机关清平共和国国家政务院
司法机关清平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清平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结构联邦制
选举人团是
制定历史
立法机关
首设日期
1996年6月1日
行政机关
首设日期
1996年6月1日
司法机关
首设日期
1996年6月1日
修宪次数2次
原始文本
保存地点
和风镇市苏维埃宫
初审机关纽特兰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生效同
时废止
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宪法

《清平共和国宪法》是清平共和国的宪法,法理上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清平共和国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础。

1994年5月召开的纽特兰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提出了《国号复名提案》,其中构想了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国号的更改和宪法的修正。1995年,经过全国公投,第十七届人大第二次全会公告,将在第二年完成修宪。1996年3月,第十七届人大特殊会议审议了新宪法,并于14日公布。1996年6月1日,《清平共和国宪法》正式生效,《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废止。

现行宪法全文共9章、87条,阐释了清平共和国的国体和国家性质,明定了清平共和国是“以议会民主制为基础、以联邦制为国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明确了清平共和国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及其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