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共和國憲法
《清平共和國憲法》是清平共和國的憲法,法理上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清平共和國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礎。
| 清平共和國憲法 | |
|---|---|
| 概況 | |
| 司法轄區 | |
| 批准 | 1996年3月14日 |
| 生效 | 1996年6月1日 |
| 政體 | 聯邦制、多黨制、共和制 |
| 政府架構 | |
| 政府分支 | 4個(立法、行政、司法審判、司法檢查) |
| 國家元首 | 清平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 |
| 立法機關 | 清平共和國最高蘇維埃的公民院和主席團及其常務委員會(兩院制) |
| 行政機關 | 清平共和國國家政務院 |
| 司法機關 | 清平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清平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
| 國家結構 | 聯邦制 |
| 選舉人團 | 是 |
| 制定歷史 | |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96年6月1日 |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1996年6月1日 |
| 司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96年6月1日 |
| 修憲次數 | 2次 |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和風鎮市蘇維埃宮 |
| 初審機關 | 紐特蘭人民共和國第十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生效同 時廢止 | 紐特蘭人民共和國憲法 |
1994年5月召開的紐特蘭人民共和國第十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提出了《國號復名提案》,其中構想了紐特蘭人民共和國國號的更改和憲法的修正。1995年,經過全國公投,第十七屆人大第二次全會公告,將在第二年完成修憲。1996年3月,第十七屆人大特殊會議審議了新憲法,並於14日公佈。1996年6月1日,《清平共和國憲法》正式生效,《紐特蘭人民共和國憲法》同時廢止。
現行憲法全文共9章、87條,闡釋了清平共和國的國體和國家性質,明定了清平共和國是「以議會民主制為基礎、以聯邦制為國體的社會主義國家。」,明確了清平共和國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義務,並規定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行政、司法機構及其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