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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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清平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分为联邦主体(省)、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县)、乡级行政区等4级。其中,地级行政区包括地区和地级市2类,乡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辖区和镇2类。在地级市辖区和镇之下,又设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设政府机关。

区划制度

根据《清平共和国宪法》,全国区划由若干个联邦主体组成,每个联邦主体分为若干个县,由若干个县联合成为一个地区。地区是行政督察区域,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行政职能。每个县分为若干个镇或市,每个镇分为若干个村或社区;每个市分为若干个社区。市下辖的社区有时也被称作市辖区。

另外,有别于地区,地级市是一种具有独立行政职能的地级行政区。地级市下辖若干地级市辖区,为乡级行政单位,但不具有独立行政职能,而为地级市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每个地级市辖区又分为若干个社区。

社区和村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独立的政权机构。

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是各地方政务院;地区的行政机关是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的行政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县的行政机关是县人民政府;市的行政机关是市人民政府;镇的行政机关是真人民政府;地级市辖区的行政机关是区公所;社区的自治机构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的自治机构称为村民委员会。


清平共和国法定行政区划层次架构
省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  乡级行政区  社区级行政区 
联邦主体
(省)
地级市 地级市辖区 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区 县 市
镇
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区划类型

省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是清平共和国最高层级的地方行政区。根据1996年公布的《清平共和国宪法》,省级行政区目前仅指联邦主体,即通常称呼的省。省级行政区具有最高的地方行政权力及立法权,管辖着所有以下层级的行政区。

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为各地方政务院,例如清江政务院等。在称呼联邦主体的行政区域时,一般用“省”来称呼。如清江省等。现有清江省、群岚省、大和省、北海省、沙丘省、北洋省、大宁省和北东省共8个省。

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是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种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分为地级市和地区两个类别。

《宪法》规定,地级市作为省内自治权最大的次级行政区,拥有立法权和高度自治权,但地级市的行政区域仅限于城市建成区、城市待建区和特殊区域。因此,地级市的面积介于小的镇和若干个县之间。地级市一般不下辖或代管县级行政区,而直接管理乡级的地级市辖区。地级市通常由较大的县辖市改制而来。名义上,改制之后原属于“母县”的地区仍属该县,但行政权归新设立的地级市。现共有34个地级市。

地区是各地方政务院的派出机构及若干个邻近县联合的行政督察机构,曾称“专区”。地区不属于政权机关,亦不具有地方立法权,故有时不被认为是一级行政区划。在地区一级,除由各政务院派出地区行政公署以外,还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出中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分院。地区一级不设苏维埃。各县苏维埃直接受省苏维埃管理,向省苏维埃负责。现共有70个地区。

县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是介于地级行政区与乡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种行政区,是清平共和国行政区划最基本的一级行政区。目前的《宪法》规定,县级行政区仅有县一种。县不拥有地方立法权,仅拥有有限的自治权,受地区行署的制约,受各地方政务院的领导。

由于地级市通常由较大的县辖市改制而来,在地级市的“母县”,通常会有一片城市区域不属于该县管辖。当地级市的行政区域发展到母县的全域时,该县将不管辖任何土地和人口,成为虚位的县。

现共有424个县,其中虚位的县9个。

乡级行政区

乡级行政区是清平共和国最低层级的地方行政区,位于县之下。乡级行政区可以分为地级市辖区、县辖市和镇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