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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平共和国宪法|宪法]]》,[[清平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分为[[联邦主体]](省)、[[地级行政区]]、[[县|县级行政区]](县)、[[乡级行政区]]等4级。其中,地级行政区包括[[地区]]和[[地级市]]2类,乡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辖区]]和[[镇]]2类。在地级市辖区和镇之下,又设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设政府机关。 ==区划制度== ===法定行政区划=== 根据《清平共和国宪法》,全国区划由若干个联邦主体组成,每个联邦主体分为若干个县,由若干个县联合成为一个地区。地区是行政督察区域,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行政职能。每个县分为若干个镇或市,每个镇分为若干个村或社区;每个市分为若干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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