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共和国国家政务院: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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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Infobox PRCG |nocat |type = public |机构名称 = 清平共和国国家政务院 |original_name = |标志1 = 清平共和国国旗.png{{!}}border |标志1说明 = 《清平共和国国旗法》:国家政务院应每日升挂国旗。 |标志2 = 清平共和国国徽.png |标志2说明 = 《清平共和国印鉴法》:圆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家政务院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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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4=[[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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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平共和国国务院''',简称'''国家政务院''',是[[清平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家政务院按照《[[清平共和国宪法]]》及《清平共和国国家政务院组织法》制定《国家政务院工作规则》来指导日常工作及活动。国家政务院实行事实上的总理负责制,[[清平共和国国家政务院院长|国家政务院院长]]全面负责日常事务,主持召开[[国家政务院常务会议]]、[[国家政务院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签发[[清平共和国国家政务院令|政府命令]]并拥有最后决策权,对外作为国家的[[wikipedia:政府首脑|政府首脑]]代表清平共和国政府。
国家政务院全体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清平银行]]行长、[[清平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署]]审计长、[[清平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署长、[[清平社会科学院]]、[[清平科学院]]、[[清平工程院]]院长、[[清平共和国国家政务院秘书长|国家政务院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及秘书长组成。二者均由院长主持召开,前者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后者则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国家政务院的前身为1923年[[纽特兰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务院|国家政务院]]。1996年,《[[清平共和国宪法]]》使国家政务院取代了由原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务院演变而来的[[纽特兰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行政职能至今。目前,国家政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家政务院办公厅、国家政务院组成部门、国家政务院直属机构等。国家政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家政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地方各级政务院和政府均受国家政务院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