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共和国行政区划: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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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平共和国宪法》,全国区划由若干个联邦主体组成,每个联邦主体分为若干个县,由若干个县联合成为一个地区。地区是行政督察区域,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行政职能。每个县分为若干个镇或市,每个镇分为若干个村或社区;每个市分为若干个社区。 | 根据《清平共和国宪法》,全国区划由若干个联邦主体组成,每个联邦主体分为若干个县,由若干个县联合成为一个地区。地区是行政督察区域,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行政职能。每个县分为若干个镇或市,每个镇分为若干个村或社区;每个市分为若干个社区。市下辖的社区有时也被称作市辖区。 | ||
另外,有别于地区,[[地级市]]是一种具有独立行政职能的地级行政区。地级市下辖若干[[地级市辖区]],为乡级行政单位,但不具有独立行政职能,而为地级市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每个地级市辖区又分为若干个社区。 | |||
社区和村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独立的政权机构。 | |||
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是各地方政务院;地区的行政机关是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的行政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县的行政机关是县人民政府;市的行政机关是市人民政府;镇的行政机关是真人民政府;地级市辖区的行政机关是区公所;社区的自治机构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的自治机构称为村民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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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4日 (六) 16:01的版本
根据《宪法》,清平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分为联邦主体(省)、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县)、乡级行政区等4级。其中,地级行政区包括地区和地级市2类,乡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辖区和镇2类。在地级市辖区和镇之下,又设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设政府机关。
区划制度
法定行政区划
根据《清平共和国宪法》,全国区划由若干个联邦主体组成,每个联邦主体分为若干个县,由若干个县联合成为一个地区。地区是行政督察区域,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行政职能。每个县分为若干个镇或市,每个镇分为若干个村或社区;每个市分为若干个社区。市下辖的社区有时也被称作市辖区。
另外,有别于地区,地级市是一种具有独立行政职能的地级行政区。地级市下辖若干地级市辖区,为乡级行政单位,但不具有独立行政职能,而为地级市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每个地级市辖区又分为若干个社区。
社区和村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独立的政权机构。
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是各地方政务院;地区的行政机关是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的行政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县的行政机关是县人民政府;市的行政机关是市人民政府;镇的行政机关是真人民政府;地级市辖区的行政机关是区公所;社区的自治机构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的自治机构称为村民委员会。
| 清平共和国法定行政区划层次架构 | ||||
|---|---|---|---|---|
| 省级行政区 | 地级行政区 | 县级行政区 | 乡级行政区 | 社区级行政区 |
| 联邦主体 (省) |
地级市 | 地级市辖区 | 社区居民委员会 | |
| 地区 | 县 | 市 | ||
| 镇 | ||||
| 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