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共和国行政区划: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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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是清平共和国最高层级的地方行政区。根据1996年公布的《清平共和国宪法》,省级行政区目前仅指[[联邦主体]],即通常称呼的[[省]]。省级行政区具有最高的地方行政权力及立法权,管辖着所有以下层级的行政区。 | 省级行政区是清平共和国最高层级的地方行政区。根据1996年公布的《清平共和国宪法》,省级行政区目前仅指[[联邦主体]],即通常称呼的[[省]]。省级行政区具有最高的地方行政权力及立法权,管辖着所有以下层级的行政区。 | ||
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为各地方[[政务院]],例如[[清江政务院]]等。在称呼联邦主体的行政区域时,一般用“省”来称呼。如清江省等。现有[[清江省]]、[[群岚省]]、[[大和省]]、[[北海省]]、[[沙丘省]、[[北洋省]]、[[大宁省]]和[[北东省]]共8个省。 | 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为各地方[[政务院]],例如[[清江政务院]]等。在称呼联邦主体的行政区域时,一般用“省”来称呼。如清江省等。现有[[清江省]]、[[群岚省]]、[[大和省]]、[[北海省]]、[[沙丘省]]、[[北洋省]]、[[大宁省]]和[[北东省]]共8个省。 | ||
===地级行政区=== | ===地级行政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