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共和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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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清平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分為聯邦主體(省)、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縣)、鄉級行政區等4級。其中,地級行政區包括地區和地級市2類,鄉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轄區和鎮2類。在地級市轄區和鎮之下,又設立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設政府機關。

區劃制度

法定行政區劃

根據《清平共和國憲法》,全國區劃由若干個聯邦主體組成,每個聯邦主體分為若干個縣,由若干個縣聯合成為一個地區。地區是行政督察區域,是聯邦主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行政職能。每個縣分為若干個鎮或市,每個鎮分為若干個村或社區;每個市分為若干個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