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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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清平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分为联邦主体(省)、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县)、乡级行政区等4级。其中,地级行政区包括地区和地级市2类,乡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辖区和镇2类。在地级市辖区和镇之下,又设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设政府机关。

区划制度

法定行政区划

根据《清平共和国宪法》,全国区划由若干个联邦主体组成,每个联邦主体分为若干个县,由若干个县联合成为一个地区。地区是行政督察区域,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行政职能。每个县分为若干个镇或市,每个镇分为若干个村或社区;每个市分为若干个社区。

清平共和国法定行政区划层次架构
省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  乡级行政区  社区级行政区 
联邦主体
(省)
地级市 地级市辖区 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区 县 市
镇
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