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共和國行政區劃

出自Kyoshihira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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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清平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分為聯邦主體(省)、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縣)、鄉級行政區等4級。其中,地級行政區包括地區和地級市2類,鄉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轄區和鎮2類。在地級市轄區和鎮之下,又設立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設政府機關。

區劃制度

法定行政區劃

根據《清平共和國憲法》,全國區劃由若干個聯邦主體組成,每個聯邦主體分為若干個縣,由若干個縣聯合成為一個地區。地區是行政督察區域,是聯邦主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行政職能。每個縣分為若干個鎮或市,每個鎮分為若干個村或社區;每個市分為若干個社區。市下轄的社區有時也被稱作市轄區。

另外,有別於地區,地級市是一種具有獨立行政職能的地級行政區。地級市下轄若干地級市轄區,為鄉級行政單位,但不具有獨立行政職能,而為地級市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每個地級市轄區又分為若干個社區。

社區和村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是獨立的政權機構。

聯邦主體的行政機關是各地方政務院;地區的行政機關是地區行政公署;地級市的行政機關是市人民政府;縣的行政機關是縣人民政府;市的行政機關是市人民政府;鎮的行政機關是真人民政府;地級市轄區的行政機關是區公所;社區的自治機構稱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村的自治機構稱為村民委員會。

清平共和國法定行政區劃層次架構
省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社區級行政區 
聯邦主體
(省)
地級市 地級市轄區 社區居民委員會
地區 縣 市
鎮
社區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